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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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4 條
(保險費的交付與通知)
本契約之保險費,要保人得採彈性方式繳費,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本公司收到保險費後,應於次月七日前掣發保險費收據予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退休金開始給付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不得低於
新台幣○○○元,每一年度不得高於新台幣○○○元,退休金給付開始日
後,本公司不再收取保險費。
本公司應每月列表通知要保人至上月底止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