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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第 4 條
保險業應對各項資產所產生之各種風險加以辨識、衡量、報告及監控。 前項所稱各種風險至少應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 險及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