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核保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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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肆、商品簽署及條款的擬訂
核保人員若涉及簽署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實遵守保險法規及其他相關法令。
二、遵守「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暨「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
自律規範」相關規定:
1.確實檢視其至少應負責項目(報主管機關聲明書、核保類條款與聲
明事項、保單契約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要保書等)之正確性
、合理性及適法性。
2.擬訂契約條款時應依商品特性並檢視公司經驗、明定要保人、被保
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3.應為公司之「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成員,參與會議提供核保相關意
見並與商品開發精算人員共同檢視保單條款約定的承保範圍及給付
項目等是否與費率釐訂相互配合。
4.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 15
小時以上。
5.檢視要保書、聲明事項、批註事項等文件是否需送主管機關審查。
三、確實依據各公司訂立之保險商品設計程序、保險商品開發作業之處理
程序規定及其應注意事項辦理商品簽署業務。
四、合格簽署人員之簽署:所指合格簽署人員係指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
保理賠辦法」第九條規定之人身保險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
處理人身保險核保業務三年以上者。
五、評估新契約系統配合商品設計架構之可行性。
六、依據商品內容及特性擬訂投保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