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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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
四、投資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
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
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
低於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
百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