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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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
第 4 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如涉及其他金融事業之相關銷售及推介者,
應具備其他金融機構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專業資格條件或證照,並
依其他金融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或登錄。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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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