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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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
四、人身保險業經營本業務,險種以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及健康保險為限
,並須經中央銀行許可。
前項健康保險之給付項目,以豁免保險費或一次性給付之癌症疾病、
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為限。
前項所稱一次性給付,係指保險事故發生並於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
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之給付型態。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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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