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四、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嚴謹、一致性之優體體位核保標準,並
確保其核保作業之獨立、客觀執行。
前項優體體位核保標準,應規範被保險人至少滿足下列要件,始得適
用優體費率出單承保:
(一)須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符合標準體體位。
(三)通過優體體位判定之必要核保程序。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