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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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第 4 條
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
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有上述準
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
前項規定。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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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