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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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在國內設立分公司(分社)經營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事先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
一、增設分公司(分社)申請表。
二、董事會(理事會)議決增設分公司(分社)之會議紀錄。
三、營業計畫書。
四、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公司治理執行情形之說明。
六、預定負責人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證明。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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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