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契約文字與文義應前後一致,專用術語應以定義說明。
二、載明適用之法律依據與管轄法院。
三、明確訂定契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
四、明確訂定承保之危險種類,承保方式與責任限額等承保範圍。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