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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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第 4 條
申請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財產保險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
一、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申請書。
二、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營業計畫書。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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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