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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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4 條
各會員訂定招攬人員薪資制度或商品佣金應考量下列事宜:
一、薪資制度之設計宜考量其專業知識及經驗能力等,給予適當之薪津分
級。
二、本商品佣金應經精算部門審慎評估,並考量其與附加費用率間之關係
。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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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