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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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
第 4 條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
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
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如
附表二)申報之。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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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