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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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
第 4 條
各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業務時,應提供申請保險單借款業務之約定書
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等相關文件供要保人審閱並親自簽署同意後申辦。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記載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險單借款期間始日。
二、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利率調整時公開揭露方式。
三、保險單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利息到期日之繳納方式。
四、保險單借款利息併入借款本金複利計算之方式及其效果。
五、保險單借款之撥款方式及最高可借額度之說明。
六、未清償之保險單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逾保險契約之
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時之法律效果及通知要保人方式。
七、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依約有保險金、年金、解約金或其他金額需
給付,或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未到期保險費或其他金額需返還,或辦
理保險契約變更時,對未清償保單借款之處理方式。
八、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之說明。
九、最高可借額度及其他與借款人權益、保單風險有關之重要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