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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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
四、保險業送審微型保險商品時,除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
規定檢附相關送審文件外,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檢附該等保險商品擬承保之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對象條件與範圍
、擬使用之行銷通路、擬採行之集體投保方式具體作法及對商品所
涉逆選擇及道德風險之具體防制措施等說明文件。另如有依第七點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要保人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書面摘要,應
併檢附。
(二)該等保險商品之保險費收取,如約定得採彈性繳交方式者,應於商
品利潤分析反映。
(三)應將微型保險商品之名稱標示微型,以表明商品之主要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