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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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
四、其他配套措施
(一)各保險公司應將金管會前開函示及前述二、三之處理原則,納入各
公司理賠內部處理制度程序,並列為稽核部門之查核項目。
(二)各保險公司應透過內部教育訓練方式,要求所屬負責相關業務人員
遵循金管會前開函示及前述二之處理原則,俾免再生爭議。
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約案件之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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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