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
四、保險業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應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
救措施,並應依下列方式申報:
(一)保險業負責人應儘速以電話向本會保險局報告。本會保險局重大偶
發通報電話:0963-393-283。通報內容應包含人、事、時、地、物
及估計影響及金額。
(二)保險業負責人應於發生重大偶發事件之次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函
報詳細資料或後續處理情形(含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