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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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
第 4 條
各會員公司委託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
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能確保投保大眾權益之委託代
收授權書。
各會員公司不得要求受託機構拒絕其他會員公司同時委託代收保險費、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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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