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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4 條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 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 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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