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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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
第四點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除應符合前點規定外,並應具備
下列資格條件:
(一)已依本要點規定建立保險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者。
(二)至少一名董事需具備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辦理銀行保險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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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