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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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4 條
各會員銷售本保險時,應於要保書及商品簡介明顯處揭露本保險之保險費
收取方式、保險給付幣別、匯款費用之負擔及商品所涉匯率風險及商品幣
別所屬國家之政治、經濟變動風險等,並由要保人與業務員於要保書共同
具簽確認業務員已充分說明前揭事項。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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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