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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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 |
四、保險業於推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關
之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
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
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識別之風險。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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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