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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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4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資訊安全作業,應至少遵循下列規定:
一、應要求所聘任之員工簽署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雇佣契約、工作手冊
,明訂員工應遵守資訊安全保密協定。
二、有委外業務者,應於委外契約中明訂資訊安全保密協定。
三、應透過每年定期、適當之教育訓練或宣導,告知內部員工應遵循之資
訊安全規範。
四、管理階層應督導員工遵循公司既定之資訊安全規範。
五、員工職務異動時,應依既定程序辦理資訊資產退回與存取權限之變更
或取消。
六、應每年檢討資訊安全政策及資訊作業相關管理與操作規範,並於發生
重大變更(如新頒布法令法規)時審查,以持續確保其合宜性、適切
性及有效性。
七、應依據作業流程,識別人員、表單、設備、軟體、系統等資產,建立
資產清冊、網路架構圖、組織架構圖及負責人,並定期清點以維持其
正確性。
八、應定義人員角色及責任並區隔相互衝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