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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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前項所稱網路投保業務,係指要保人得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
或親臨保險公司之方式,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頁輸
入要保資料並完成投保及身分驗證程序,直接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
約者(要保人以自然人為限)。
第一項所稱網路保險服務,係指保戶經由網路與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
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程序後,於網路上辦理除網
路投保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另團體保險網路保險服務係指要保單位
經由書面申請,並指定授權人員及被保險人,經保險公司完成授權驗
證後於網路上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獲准者
,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之範圍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項目。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將所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
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