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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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
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提報國際保險
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營業狀況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之費用,由受檢查之保
險業負擔。
法規名稱: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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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