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行動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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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
第 4 條
各會員辦理本服務之業務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現行有效登錄於所屬公司之業務員,如招攬之保險商品屬應通過
特別測驗始得招攬者,並應通過該項測驗合格。
二、應參加所屬公司辦理與本服務有關之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
各會員辦理本服務之服務人員,須為保險公司聘任之在職人員;若辦理行
動投保服務須同時具備業務員招攬資格。
各會員對所屬業務員因有不當招攬行為受停止招攬六個月(含)以上之處
分者,自該業務員停止招攬處分期間屆滿或撤銷登錄後重新登錄之日起六
個月內,得暫停其辦理行動投保及涉及契約權利義務變動之行動保全等服
務之權限。
前項涉及契約權利義務變動之行動保全服務包括下列保全項目:
一、保險單借款。
二、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三、要保人或受益人之變更。
四、展期定期保險。
五、減額繳清保險。
六、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之變更。
業務員如有離職、取消登錄或喪失招攬資格情事及前項服務人員如有離職
時,所屬公司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本服務行動裝置之資格及登入權限。
各會員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及測驗,應留存相關紀錄以資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