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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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4 條
(契約撤銷權)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
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
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
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
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