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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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
4.執行及呈報頻率
4.1 保險業應每年至少執行一次 ORSA 評估,完成 ORSA 監理報告提報至
風險管理委員會及最近一次董事會討論通過,及其紀錄文件需記載董
事會已詳細考量報告內容,並於所約定時程內呈報至主管機關或其指
定機構。
4.2 若保險業之風險概廓有顯著改變,則應額外執行新的 ORSA 評估,並
提報至最近一次風險管理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通過,及其紀錄文件需
記載董事會已詳細考量報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