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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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複核意見摘要,係指複核人員載述複核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複核人員之備查日期及文號。
(二)複核要件:
1.資料提供者姓名。
2.資料檢核者(含簽證精算人員)姓名。
3.資料檢核方式。
4.資料提供之截止日期。
5.列示複核作業之評估方式、方法及其妥適性。
(三)複核意見(應包括所發現之事實及建議):
1.各種準備金之核算情形。
2.清償能力之評估情形。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複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1.複核人員簽名。
2.複核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複核人員出具複核報告之日期。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複核意見摘要,係指複核人員載述複核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複核人員之資格確認:
1.董(理)事會聘請為複核人員之日期。
2.複核人員之備查日期及文號。
3.複核人員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合格證明文
件。
(二)複核要件:
1.提供資料者姓名。
2.資料檢核者(含簽證精算人員)姓名。
3.資料檢核方式。
4.提供資料之截止日期。
5.列示複核作業之評估方式、方法及其妥適性。
(三)複核意見(應包含所發現之事實及建議):
1.各種準備金之核算情形。
2.清償能力評估情形。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複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1.複核人員簽名。
2.複核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複核人員出具複核報告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