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複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複核意見摘要,係指複核人員載述複核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複核人員之備查日期及文號。
(二)複核要件:
1.資料提供者姓名。
2.資料檢核者(含簽證精算人員)姓名。
3.資料檢核方式。
4.資料提供之截止日期。
5.列示複核作業之評估方式、方法及其妥適性。
(三)複核意見(應包括所發現之事實及建議):
1.各種準備金之核算情形。
2.清償能力之評估情形。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複核人員簽名及日期:
1.複核人員簽名。
2.複核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複核人員出具複核報告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