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乙型)(「保證期間」)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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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4 條
(保險金給付)
本批註條款提供指定保險金年金給付方式供要保人申請。
本公司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將指定保險金依第三條約定方式計算年金金
額。本公司應於保險金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按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至受益
人身故為止,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但受益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時,
本公司應以身故當時之年金金額,採計算年金金額之保險金年金預定利率
計算至保證期間屆滿尚未給付之年金金額一次貼現給付予其法定繼承人,
本批註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領取年金期間內身故時,其他受益人部分
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