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就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第一款所定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保險業:指招攬、核保、理賠、客戶服務、契約保全、再保險、追償
、申訴及爭議處理、內部控制及稽核之業務。
二、保險代理人:指依授權書或代理契約,依法得代理保險業經營或執行
關於前款之業務。
三、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經營或執行保險經紀人業務。
四、公證人:指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為其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
鑑定及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而予證明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