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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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4 條
環境
為提供身心障礙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合理便利之環境,保險業之對外營
業處所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
範』、『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並應提供以下服務措施:
一、設置友善服務櫃檯,提供身心障礙及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各項保險服
務。
二、於對外營業處所進出口裝設「服務鈴」或指派人員服務協助引導辦理
各項保險服務。
為提供原住民、新住民之客戶合理便利之環境,保險業之對外營業處所宜
提供以下服務措施:
一、於對外營業處所進出口設置多國語言指示牌以引導原住民或新住民辦
理各項保險服務。
二、提供多國語言預約服務以利其辦理各項保險服務,例如:電話客服或
網路客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