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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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指在國際組織擔任
正、副主管及董事或其他相類似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
前項國際組織,指下列依條約、協定或相類之國際書面協定所成立之組織
:
一、聯合國及其附隨國際組織。
二、區域性國際組織。
三、軍事國際組織。
四、國際經濟組織。
五、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