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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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
第 4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於推
出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之新產品或與金錢有關之服務或辦理新
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
低所識別之風險。
法規名稱: |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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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