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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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本項業務,係指下列業務:
(一)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之一第一項規
定,直接與金融科技異業合作辦理之創新型保險商品。
(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異業合作,辦理下列業務之
附屬性保險商品:
1.與航空公司之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合作推廣旅遊
相關保險。
2.與銷售旅遊商品業者之網路平臺、APP 、營業處所,合作推廣旅
遊相關保險。
3.透過行動通信服務業者之官方網站或 APP,就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
4.與行動裝置製造業者之官方網站、直營店或經銷商,合作推廣行
動裝置保險。
5.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官方網站或網路平臺,合作推廣房貸
業務相關火災及地震保險。
6.與電動機車製造業者之官方網站或 APP,合作推廣 UBI(Usage
Based Insurance) 機車車體損失保險、UBI 機車第三人責任保
險及其附加保險商品。
7.透過提供糖尿病服務管理平臺業者之網路平臺或 APP,合作推廣
糖尿病患者健康保險。
8.透過網路購物平臺或其 APP,就銷售 3C 、家電商品及收受款項
,合作推廣相關產品修復、產品損失及帳戶損失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