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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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4 條
人身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 6 小時
。
前項之法令遵循課程每年應新增設計 36 單元,每單元以 30 分鐘為原則
,人身保險業務員應完成其中 12 單元 6 小時數位學習並測驗合格(每
單元測驗合格分數為 100 分)。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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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