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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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4 條
業務員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年度計算,以該業務員初次辦理登
錄日期為基準,計算該當年度之法令遵循課程年度。
業務員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辦
理登錄(以下簡稱再登錄)間隔期間未滿一年,其已依教育訓練要點規定
完成之單位/時數應予以累計。
業務員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登錄間隔期間未滿一年,惟已超過第
一項規定年度者,應於再登錄時由所屬公司補通報完成法令遵循課程,始
得辦理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