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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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
四、記點情形之統計及處理
保發中心及安定基金按季彙整統計保險業各類申報缺失態樣及記點情
形,並採取下列分級管理措施:
(一)行政導正措施
1.當季記點達十五點之保險業,由保發中心及安定基金函請該保險
業提報具體改善措施及責成內部稽核單位查核並函覆改善辦理情
形,同時副知本會保險局。
2.當季記點達二十點之保險業,除採行前項導正措施外,並函請保
險業總經理督導辦理申報作業教育訓練及該保險業委託會計師於
辦理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時,應加強辦理申報資料之內部控制
作業查核。
3.保發中心及安定基金按季將各保險業記點情形公告於本會指定申
報機構之網站。
(二)移請本會保險局核處
保險業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者,由保發中心及安定基金檢附處理建
議表及相關資料移請本會保險局核處:
1.申報錯誤涉及法定比率超限者。
2.年度記點達四十點以上之保險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