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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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4 條
為保存委託方之電子保單相關交易存證資料,本會應提供委託方合於電子
保單存證目的之設備及使用帳號。
本會就有關使用帳號之使用、重設及維護,應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式為
之:
一、本會專責人員帳號權限為最高權限,提供委託方使用之帳號除有權管
理與作業人員外,其餘人員均不得登入及操作。
二、應採取適當及有效措施,以確保經由電腦網際網路連線所傳遞、接收
之訊息、資訊,及網路密碼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安全性。
三、委託方之網路密碼如發現有冒用、盜用或有任何未經合法授權的情事
,本會應立即通知委託方停止使用,並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
四、委託方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將自動關閉委託方之網路帳號使用
權限,委託方須以書面、網路、電話與本會專責人員聯繫確認後,方
得恢復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