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訊作業韌性參考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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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
第四點(資訊作業韌性之參考原則項目)
資訊作業韌性之參考原則項目如下:
一、核心資通系統識別
保險業應視系統規模、架構及依賴程度,訂定範圍及作業流程
,內容包括:
(一)辨識所有核心資通系統之重要性與相依性。
(二)盤點支持系統持續營運所需之重要支援資訊系統。
(三)核心資通系統若建置於國外總公司時,依國外總公司所訂定
資訊安全規範機制為基準,提供相關文件後予以排除豁免,
並僅就本地實務可執行面進行資訊系統評估。
二、最大可容忍中斷時間
保險業進行營運衝擊分析時,應評估核心資通系統中斷所造成
影響及衝擊程度,並依核心業務識別之影響程度劃分最大可容
忍中斷時間,以利評估核心資通系統復原策略,內容包括:
(一)依據核心業務識別之業務性質及重要特性,妥善對營運持續
管理之要求訂定核心資通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
(二)訂定復原時間目標及資料回復點目標,以作為恢復核心資通
系統之依據。
(三)依據核心業務識別之重要性程度及所仰賴之資源,列出復原
優先順序。
(四)依據保險業之經營策略、營運目標、公司規模及資源等,訂
定適當營運水準目標及災害發生後應回復之可接受的最低服
務水準,以反映公司所願意接受之風險。
三、災害應變運作
保險業應訂定災害應變計劃與程序,以確保核心資通系統能於
災害發生時,可滿足最低營運需求,內容包括:
(一)訂定災害適用範圍及啟動應變運作時機。
(二)為因應災害事件發生,保險業應明確定義災害應變組織。災
害應變組織角色應包括但不限於災害事件應變指揮官、系統
營運與協調指揮者、系統處理人員、災害事件調查人員、公
關人員及系統之實務業務操作與客服人員等,並應訂定組織
角色之職責。
(三)訂定應變處理程序,程序應明確且具可操作性,內容包括:
1.災害事件發生之通報管道、通報程序、判斷災害影響程度
、進行通報等。
2.視災害情況,召開災害事件應變處理會議。
3.訂定溝通策略,包括與內外部相關利害關係人溝通策略,
以降低營運中斷之衝擊。
4.進行損害控制(包含跡證保存)。
5.訂定復原程序,包括啟動復原作業的時機與流程,以及復
原所需資源調度之計畫。
6.根據災害事件進行根因分析及依分析結果進行追蹤改善。
(四)定期檢視核心資通系統異地災害備援機制。
四、核心資通系統復原計劃
保險業應針對擬訂之情境/各業務狀況進行演練或實體模擬操
作,以達到演練及測試程序之有效運作。
(一)應落實核心資通系統演練階段所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二)辦識風險及災害影響大小應包含但不限外部環境對核心資訊
系統及業務流程運作,當意外發生可以降低對保險業的營運
衝擊。
(三)應進行模擬災害或意外發生時之情境操作。
五、復原能力之實證
保險業應針對核心資通系統中斷可能之情境進行演練或實體模
擬操作,並應確認復原機制是否完善,以確保演練情境測試結
果有效性:
(一)核心資通系統復原計畫應每年至少演練一次,以確保復原計
劃之有效性,並使相關人員確實瞭解與熟悉。
(二)演練範圍應納入重要支援資訊系統,演練人員應納入業務單
位及相關人員。
(三)若採異地備援,演練時宜納入實際業務運作,以驗證異地備
援之有效性。
(四)演練結束後,應檢討結果,並據以修正或調整應變處理程序
及復原計畫之內容。
(五)確認復原機制是否符合保險業所訂定的復原時間目標及資料
復原點目標要求。
(六)核心資通系統復原計畫進行演練時,須有記錄過程及演練記
錄,並呈交管理層核可及留存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