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委託金融機構信用卡收單提供保戶行動支付繳付保險費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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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
第 4 條
財產保險業辦理本業務之適用範圍:
(一)適用保單:
1.續保案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附加自動續保條款之個人保險續
保保單。
2.新保案件:網路投保案件、已完成核保之汽(機)車保險單,或
經業務員提供繳款單之個人保險單。
(二)繳款人身分:以保單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限,且須為本國自然人
。但網路投保案件以保單之要保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