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
四、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設置區隔帳戶與其他業務之資產分開管理
;區隔帳戶得視需要,設置一個或多個,每一區隔帳戶應單獨管理,
獨立核算。
前項區隔帳戶每年度之可分配紅利,人身保險業應確保符合可持續性
、可負擔性、平穩性原則,並遵守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訂定之相關準則
。
前項可分配紅利,分配予要保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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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