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
四、保險業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評估,以檢視風險管理機制及清償能力之
健全程度,其評估期間應與營業計畫採用之期間一致;並應考量資產
規模、業務性質及資本適足率等執行中長期之經營和資本管理評估,
例如三至五年,以掌握中長期財務風險。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