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導入零信任架構參考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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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
四、零信任架構實作建議
(一)風險導向,擇高風險場域先行
初期導入以規模於可控範圍、減少影響面並可獲致實質補強效益為
原則,建議以高風險、低衝擊之場域為優先,並得依風險基礎方法
進行適當評估,擇定其導入優先序及範圍。高風險場域例舉如下:
1.遠距辦公:使用者及設備位於傳統資安防護邊境外。
2.雲端存取:雲端資源位於傳統資安防護邊境外。
3.系統維運管理:含重要主機設備及系統軟體(作業系統、資料庫
等)之特權帳號管理。
4.應用系統管理:重要應用系統之管理者(如帳號管理員)或高權
限使用者帳號(如可接觸大量個資或機敏資料者)。
5.服務供應商:如委外廠商之遠端維運管理。
6.跨機構協作:如重要應用系統開放予外部使用者從外部存取,其
人員到離或使用設備非屬本機構管控範圍者。
(二)循序漸進,擇基礎原則先行
美國 NIST、CISA 及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雖有各自訂定之導入框架
、原則或標準,惟考量實務可行性,建議依前揭高風險場域之完整
存取路徑(即身分、設備、網路、應用程式、資料 5 大支柱),
評估既有資安防護機制之完備度,依傳統、初始、進階及最佳等四
階段導入相關控制措施。
零信任架構 5 大支柱建議實作功能及原則等,依導入階段分級(
Level Ⅰ, Ⅱ, Ⅲ, Ⅳ)如附表。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