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行動身分識別服務(Mobile ID)業務自律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除應遵循「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資武擴相關規範等規
定,並應訂定要保作業、理賠作業及保全作業等相關控制作業處理程序,
至少應包括受理申請至辦理完成之作業程序與流程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
及風險控管機制,其中風險控管機制應能有效確認客戶辦理保險業務項目
之真意,以有效防止業務員舞弊等,相關控制機制應留存相關檢核紀錄,
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且適時檢討修訂。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落實資訊安全防護、洗錢及資恐風險控管等法令遵
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