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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四、銀行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會核准辦理高資產業務並開辦者。 (二)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駐 專區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