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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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
第 4 條
保險業應以風險基礎為導向,視其營業規模及運用 AI 系統之程度建立適
當之風險管理及定期檢視機制,視相關風險大小、特性、範圍,得由具人
工智慧專業之獨立第三人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的內容應包括資料品質、模
型品質、系統安全性,以及公平性、永續發展、透明性及可解釋性等,並
且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和改進相關的策略和措施。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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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