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人身保險數位理賠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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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第 4 條
法令遵循
保險業辦理本服務,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遵守「保險法」、「消費
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
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
業要點」等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規定。
保險業開辦「理賠聯盟鏈」服務,應向壽險公會遞交「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服務申請書」,遵守相關服務暨權利
義務約定事項,並由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
規範之書面意見並簽署,留存壽險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