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4 條
第三方認證方式
各會員公司提供客戶辦理身分驗證作業,得依主管機關核准或與客戶線上
約定之身分驗證程序或數位憑證辦理;有關主管機關核准之第三方認證方
式如下:
一、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與行動自然人憑證。
二、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櫃辦理者為限)或數位存款帳戶(適用電子
轉帳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之第一類帳戶)。
三、金融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可核發之金融憑證。
四、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之「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金融
Fast-ID)。
五、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應由經過第三方認證機構向手機門號所
屬之電信業者進行身分驗證。
六、除前述規定之認證方式外,於其他法令、主管機關已核准方式或相關
函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