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與網紅合作代言保險商品控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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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四、事中內部控制管理機制:
(一)會員公司與網紅合作代言期間應定期(例如:每月、每季、每半年
或每年等)檢視與網紅合作之事項,確保有效管控網紅是否遵循契
約約定履約,如有缺失應追蹤至改善完成,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且
保存一定期間,但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二)會員公司與網紅合作期間,如主動發現、收到消費者陳情或經主管
機關通知,網紅所發表之合作代言文案內容有違法、違約或不適當
之虞時,會員公司應要求網紅限期刪除或調整該合作代言內容,並
留存檢視軌跡。
(三)會員公司與網紅合作期間,如發現網紅的言行及代言形象對會員公
司造成負面影響時,會員公司得評估是否提前終止契約並請求相當
之賠償。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4778 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5 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七
月一日實施
